涛涛车业: 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0 0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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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
制、管理和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涛
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及其分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
章、财务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
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
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
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预
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
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
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
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授权由运营中心负责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公司合同专用
章的保管、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
常管理监督职能。
     (二)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财务部负责人应在
部门内部确定财务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三)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印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运营中心统一归口办理。
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书面的印章刻制申请,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运营中心统
一安排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七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运营中心提出申请,
交总经理审核后,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刻制;
  (二)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申请,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经董
事长审批通过后刻制。
  (三)董事会章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刻制。
  (四)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运
营中心及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刻制。
  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
  (一)印章刻制后由运营中心逐一建立印模,并登记印章刻制时间,启用时间
等;
  (二)印章启用前,由用印部门指定管印人到运营中心办理印章领用手续。
  (三)印章启用需由公司下发启用通知,确定印章的启用时间,管理部门和适
用范围。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董事长授权指定人员
保管;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授权指定人员保管;部门印章由董事
长授权相应部门保管;董事会印章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保管人员将对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
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印
章保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保管授权人指定专人
代管。原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银行预留印章
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
金。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
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人同意
后方可在相应的印章管理员处用章。严禁印章保管人员对未经审批的文件进行盖章。
  (一)涉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的文件(如担保、财务资助等),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完成后
方可提出用印申请,用印申请需经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审批。
  (二)其他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由使用人在提交用印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批
后,方可用印。
  (三)需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由其直属部门
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四)其他部门印章的使用,由使用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审批,印章保管人
予以加盖印章。
  (五) 公司员工因私人事宜需出具证明而使用公司印章的,由使用人提交用
印申请,经审批后盖章。
  (六)相应的审批流程通过后,印章保管人员用印时均需在《印章使用登记簿》
上完整记录用印情况。
  (七)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由外借人提交
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外借。携公章外出一般应由公章保管人或其指定的人员与印章
使用人同行。外借公章归还时,应予以核销。
  (八)已盖公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公司运营中心销毁。
  (九) 严禁在空白纸张、合同、介绍信、授权书、担保函等空白文本上盖章。
  (十)印章保管人具有核对用印文件的权利与义务,在加盖印章时要对用印文
件进行审核,确保用印文件的内容、用印数量与申请流程中的文件内容、用印数量
一致,超出份数或内容不符一律不予盖章;对于用印文件内容,印章保管人员须遵
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文件内容。
              第六章 印章的废止
  第十五条 所有印章因公司注销、名称变更或长期使用自然损坏需要销毁或重
新刻制的,印章保管部门按照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刻制,印章刻制完
成后,旧印章应按本制度进行销毁。同时提前做好变更、留印模、留证明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印章出现遗失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印章主管部门递交报告,
依法定程序经声明作废后,重新刻制。启用前至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做好变更、留印
模、留证明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由于机构变更或其他原因废止的印章,除按公安部门要求废止时需
缴还的印章外,由使用部门及时将废止印章交公司印章主管部门进行封存处理。公
司印章主管部门应对回收印章统一建档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存期的,由公
司印章主管部门将废止印章保存三年再行处理。
  第十八条 销毁废止印章应当填写《印章销毁登记表》。销毁印章由公司运营
中心部门进行销毁,依据印章材质采用科学合理的销毁方式。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如有保管不善、审查不当等行为,有损公司形象和
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情节
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公司业务规定私自或非法刻制、使用印章的,视
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法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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