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0 0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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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出席会议的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
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
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两名
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
事人选。
  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
事人选。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董事的提名推荐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被独立董事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
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独
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
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
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
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
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四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
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
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那么该股
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董事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含本
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
  第十七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
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八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
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
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
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
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
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应对该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若股东会选举过程中出现本制度未列出的情况,则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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