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
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
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
司实现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
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
的评价依据。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公司
全资子公司,下同)核心骨干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组
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薪
酬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
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内审部门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后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
股计划所涉及的当年度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
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
良、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
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和次数
(一)考核期间
考核期间为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
存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记录归档
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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