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激励计划的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上市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任职,已与上市公司或
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议案内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实施本激励计划,且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