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0 0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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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为了规范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授权负责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公司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工作,按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青岛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凡是公司各部门或子分公司提供的信息,该部门或子分公司的相关信
息管理人员应负责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资料,报送公司相关负责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应当披露信息后,应当向董事长或授权负责人员报
告。董事长或授权负责人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依据相关规定编制信
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或董事长、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
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归档保存工作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为十年。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
查阅。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门,应建立与
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应信息披
露的情况需要与相关中介机构沟通时,应及时告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
介机构意见。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
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获悉信息的
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影响的大小,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
相关部门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处罚。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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