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0 0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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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为了规范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
度。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
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
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
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核
准后执行。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
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
视情形追究责任。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
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青岛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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