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科技: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0 0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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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国晟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5-042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全福、吴君、高飞、姚麒、张永胜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2025]15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全福、吴君、高飞、姚麒、张永胜:
  经查,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全部事实时,及时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并调整相关收入、成本确认,导致 2022 年年
报、2023 年半年报和 2023 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视为工程预付款,未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履行对外借款审议及披露程序。
供应商资质管理、存货出入库管理、资金支付、对外借款等相关内部控制执行存
在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 号)第三条、第
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回全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吴君作为公司董
事长,高飞作为公司总经理,张永胜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姚麒作为公司财
务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你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新增光伏
业务的管理控制,有效提高财务核算规范化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积
极进行整改,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核算规范化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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