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为: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0 00: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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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仅指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包括各项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
 重大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消费类资产(如车辆)、超过年度经营计划的技术改
造、基本建设、重大固定资产购置等不在本制度规范之内。
  第三条 投资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职能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配合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办理与本分支机构有
关的投资项目。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但应指定专人负责
办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日常工作。
  公司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专门的项目小组办理指定的
权益性投资项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投资的实施
  第八条 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按上述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公司投资管理
部门负责实施。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限完成审批
程序后,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实施,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跟踪。
  第九条 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按上述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子公司负责实
施,公司总部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跟踪。
  第十条 项目开始实施时,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可配合项目实施单位成立项目
筹建小组。筹建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报批等事宜;
  (三)根据项目投资预算,负责或参与筹措项目所需资金。
  第十一条 除证券投资外,其他投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或变更事宜后,项
目筹建小组应及时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批准证书(如有)、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投资合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三)主要股东、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名单及联系制度;
 (四)对外投资情况报告;
 (五)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公司统筹安排。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
的相关财务问题,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筹建费用暂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支出,项目完
成后,作为开办费转由新公司支出。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
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有关归口部门负责投资转让与收回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
  第二十条 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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