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为: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0 0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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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
信息,在满足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公司的
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暂缓或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
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组织相关知情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知情人登记与保密承诺书》,承诺对未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
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及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进行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审批
确认并签字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登记,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流程等。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公
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的,公司除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外,还应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市规则》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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