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智联: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0 0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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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以下简称“《公司法》”)、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等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修订《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形成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控制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
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已在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本节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债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节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
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
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
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
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
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按照下列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
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
项意见,符合《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
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
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
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
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近三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
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结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
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第三十五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高于”、
“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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