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
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修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
策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对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和内幕信息
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网站;
(三)召开股东会;
(四)分析师会议;
(五)路演;
(六)一对一沟通;
(七)业绩说明会、年度报告说明会;
(八)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材料;
(九)邮寄资料;
(十)电话咨询;
(十一)现场参观或咨询;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十三)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公司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以保障
沟通的有效性和效率性。
第十条 公司公告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并发布公司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
公司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股东会和不定期的临时股东会。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二条 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
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
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
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臵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分析师会议,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应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
将主要内容臵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
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材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九条 现场参观或现场咨询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
由公司统筹安排。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互动易网站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网站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网站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
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网站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网站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网站上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网站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
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
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专人负责对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财经媒体等的接
待、采访工作。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媒体记者等,接待前应当要求来访者
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证券部或相关部门。
投资者、媒体记者来访由证券部或相关部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完成接
待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
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
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活动结束,公司应当立即启动事后复核程
序,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检查是否
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
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
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以外的与公司相关的信
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并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时,应以明确的提示性文字
或说明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危机处理应急机制,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发生大
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
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或预计危机可能出现时,根据“及时、积极处理”的原则,
迅速提出有效的危机应对方案,妥善处理、化解各类危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证券部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和对外
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公司的战略、产业规划、产品特点、
生产流程、市场营销、财务状况、人员情况、公司文化等相关公司信息,能积极
主动地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熟悉证券市场,受到过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程
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
合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给予证券部充分
的信任,证券部负责人可以出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和了解
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
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三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
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承 诺 书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
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
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
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
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
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
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
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
证券代码:002010 证券简称:传化智联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
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
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
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