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
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
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九条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
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
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
查。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
容),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行。
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管理部于每月结束后 8 日
内,向公司证券部、审计部门及董事会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会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计量》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
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
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
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