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智联: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0 00: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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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
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方式、要求,将上述事项发布于交易商
协会认可的网站。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是指购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的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
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和
年度审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
  (三)临时信息披露:在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及时披
露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及时披
露的其他事项。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
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
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延迟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
要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
间。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
披露发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
发行公告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引用承销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
容应当与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
容一致,确保引用的内容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
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
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
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
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定向发行对本条
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
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
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在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
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经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
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
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
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若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
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
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部门
批准,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制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
  (二)公司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接受
媒体监督,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依法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公司各级经营管理层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
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实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前有权
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
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债务融资工具相
关规定;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审
核批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的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且就该等
信息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部门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
协调确定的内容和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五)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责时,
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相关人员代表代行其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资本证券部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
作,其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结合实
际对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提出修订建议;
  (二)负责提供所需披露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
书等文件;
  (三)负责与交易商协会、中介机构联系,反馈交易商协会对所披露信息的
审核意见或要求;
  (四)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申请,董事会秘书批准
后,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通过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指 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的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及交易商协会规定的重大事
项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等重大信息披露负
责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提醒报告人及知悉信息的人员
必须对该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或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
当日,应当按照本制度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认
定所报告或通知的信息为重大信息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资本证券部负责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有关的保密工作,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当有
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偿债能力已经因此明显发
生异常波动时,资本证券部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
风险因素。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
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
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公司其他备案豁免披露信息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有关情况须及时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在
开展相关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
回答。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
  (一)资本证券部为保存公司本制度项下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职能部门;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
由资本证券部保存;
  (三)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
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临时信息
披露文件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的通知、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定,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信息披露相关人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
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
息披露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
规定发生矛盾或抵触时,从其规定,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权并监督执行。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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