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胜宏科技
(证监许可〔2025〕1856
(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号)批准,同意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宏科技”、“发行人”
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和国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作为胜宏科技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胜宏科技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
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承销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胜宏科技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
会、股东会决议,符合胜宏科技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0,000.00 万元(含本数),
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
的 70%。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5 年 9 月 8 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 217.9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胜宏科技(惠
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为 248.02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3.81%。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四)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0 名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各发行对象均
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盛信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盛信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基金
合 计 7,660,672 1,899,999,869.44 -
(五)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899,999,869.44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律师
费用、审计验资费、股份登记费及印花税共 23,613,115.33 元(不含增值税)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876,386,754.11 元 , 未 超 过 本 次 拟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六)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
相应调整。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
或退出合伙。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
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办法》及《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经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对本次发行中,发行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总额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经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程序
申请文件的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56 号),同意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已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向深交所报送了《胜宏科技
(惠
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和《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
(以下统称“《发行方案》”),并于 2025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列表》
年 9 月 5 日向深交所提交了《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 238 名、《发
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25 名、《认购邀请书》
发送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7 名,共计 270 名,具体为:截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基金公司 55 家;证券公司 31 家;保险公司 19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7 家;其他机构投资者 114 家;个人投资者 24 名,共 270 名。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于 2025 年 9 月 5 日(T-3 日)向
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并于申购报价开始前向 7 名在《认购邀请书》发
送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表达意向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
及其附件。询价名单符合《实施细则》以及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新增的 32 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投资者类型
福建龙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投资者类型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符合《承销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相关决议通
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
的产品不是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上述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共有 28 名投资者参与申购,其中 1 名投资者缴纳了保证金,但未在《认购邀请
书》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效报价,作为无效申购剔除。经发行人、联席主承销
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其余 27 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
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上述 27 名投资
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盛信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盛信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基金
广东省质量提升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深圳明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明诚
基金浩瀚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
以上 27 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股数由高
至低进行排序,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48.02 元/股,本次发行对应的认购总数量
为 7,660,67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99,999,869.44 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盛信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盛信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基金
合 计 7,660,672 1,899,999,869.44 -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承销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规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发行方案》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
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
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
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
补偿。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
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
况如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
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
品备案。
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须
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远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或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参与
本次发行认购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
备案;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
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盛信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
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管理人及备案的产品,
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情况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
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
当性核查结论为:
投资者类别/风险 风险等级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承受等级 是否匹配
投资者类别/风险 风险等级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承受等级 是否匹配
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盛信 2 期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盛信 1 期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基金
经核查,上述 10 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缴款及验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9 月 17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C10404 号),截至 2025 年 9 月 15
日出具《验证报告》
日 15:00 时止,国信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国信证券为胜宏科技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 1,899,999,869.44 元。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根据发行人会计师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 年 9 月 17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5〕第 ZC10405 号)
,截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胜宏科技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7,660,672 股,发行价格为 248.0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为 1,899,999,869.44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审计验资费、股
份 登 记 费 及 印 花 税 共 23,613,115.33 元 ( 不 含 税 )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方案,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
书》的约定,以及《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胜宏科技
(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
(深证上审〔2025〕
发行人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胜宏科技
(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并于
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胜宏科技(惠
(证监许可〔2025〕1856 号),
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并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进行了公告。
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其
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
续。
五、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关于同意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25〕1856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发行方案》,并于
约定执行。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
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办法》《注册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
行方案》。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
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联席主承销商已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
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
匹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
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
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
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曹弘宇
保荐代表人:
张 茜 郭振国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
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
规性的报告》之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朱 健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