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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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25-42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6)、于
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8)。
   (二)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均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五)15:00,会
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海景嘉途酒店 3
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独立董事宋丁
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第 1 页 共 6 页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568 人 , 代 表 股 份 :
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18 人,代表股份 3,926,380,90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 48.849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代表股份 94,622,9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177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国枫(深
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权 2,426,603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6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1,347,904 股,占有效表
决股数的 80.9905%;反对 16,666,825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第 2 页 共 6 页
   (二)关于修订《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取消监
事会的提案
权 2,323,603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5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056,861 股,占有效表
决股数的 37.8896%;反对 60,060,868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本次章程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职
务自动免除。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深圳
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有关的制度条
款相应废止。
   (三)关于修订《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的
提案
权 2,298,603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5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0,990,400 股,占有效表
决股数的 80.6345%;反对 17,152,329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第 3 页 共 6 页
   (四)关于修订《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提案
权 2,393,003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59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562,082 股,占有效表
决股数的 37.3970%;反对 60,486,247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五)关于修订《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提案
权 2,563,703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6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1,017,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数的 80.6610%;反对 16,860,629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六)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权 2,619,803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652%;
                  第 4 页 共 6 页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1,466,1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数的 81.1081%;反对 16,355,429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本次董事选举完成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晓敏、莫婉榕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第 5 页 共 6 页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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