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32 证券简称:苏泊尔 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5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9:25,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90,303,65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646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6987%。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3,482,3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75%。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13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注:上述股份总数系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数量。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
过了如下议案:
案》
财务总监徐波先生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叶继德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回
避股份数 133,54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675,4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45%;反对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8,749,29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37.2497% ; 反 对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财务总监徐波先生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叶继德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回
避股份数 133,54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675,4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48%;反对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8,751,99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37.2612% ; 反 对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财务总监徐波先生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叶继德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回
避股份数 133,54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675,4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45%;反对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8,749,29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37.2497% ; 反 对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77,086,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54%;反对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0,271,455 股 ,占 出席 会议 有表 决权 的 中小 投资 者所 持表 决权 的 43.7303% ; 反对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