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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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年 8 月 29 日,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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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荟枫酒店 5 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庆财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9 日
(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五)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18 人,代表股份 4,972,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5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24 人,代表股份 703,991,3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480%。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5 年
东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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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
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由 2 名股东代
表和 1 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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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03,804,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4%;
反对 36,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150,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31,1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9%;反对 36,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9%;弃权 150,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3%。
同意 699,714,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5%;
反对 4,125,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1%;弃权
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41,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251%;反对 4,125,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60%;弃权 151,0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9%。
同意 699,714,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5%;
反对 4,125,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1%;弃权
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41,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251%;反对 4,125,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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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60%;弃权 151,0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9%。
同意 699,713,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4%;
反对 4,125,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1%;弃权
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40,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226%;反对 4,125,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60%;弃权 151,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4%。
同意 699,709,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7%;
反对 4,1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7%;弃权
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35,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085%;反对 4,1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01%;弃权 151,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4%。
同意 699,709,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7%;
反对 4,1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7%;弃权
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35,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085%;反对 4,1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01%;弃权 151,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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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99,701,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06%;
反对 4,1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8%;弃权
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28,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846%;反对 4,1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440%;弃权 151,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4%。
同意 699,713,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4%;
反对 4,125,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1%;弃权
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40,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229%;反对 4,125,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60%;弃权 151,7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1%。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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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潘明祥 经办律师: 吴从英
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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