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
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及披露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
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信息披露
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
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管理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认为特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
应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公
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