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1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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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及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
  经核查:
  根据《管理办法》及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本次因公司实施
为 11.11 元/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况。
  二、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事项
 经核查: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干人员,其中张晓桐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江
先生之女,除此之外,不包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外籍员工。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向激励
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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