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及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
经核查:
根据《管理办法》及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本次因公司实施
为 11.11 元/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况。
二、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事项
经核查: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干人员,其中张晓桐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江
先生之女,除此之外,不包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外籍员工。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向激励
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