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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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47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25      -        2025/9/26      2025/9/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9
月 5 日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
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21 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总股本为 498,104,459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2,700,000 股后,可参
与分红的股份基数为 495,404,459 股,以此计算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04,034,936.39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95,404,459×0.21)÷498,104,459≈0.2089 元/股。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或其他形式的分配。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即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089)÷(1+0)=(前收盘
价格-0.208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25     -       2025/9/26      2025/9/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派
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4-2148011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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