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云钛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0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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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广东
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
法》《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
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
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
次确定。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
股东会表决。
  第七条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九条 股东会对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
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第十条 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其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票数。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股东投票权不得交叉使用。
  第十一条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
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第十五条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
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如进行差额选举时,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
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
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
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
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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