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川君律股字[2025]JH 律股 58 号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
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
次股东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
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
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
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内容有: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
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
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的投票程序,会议
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
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议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
上午 9: 30 在成都市锦江区水井街 19
号水井坊博物馆多功能厅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起止时
间为:自 2025 年 9 月 18 日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5 年 9 月 12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
行的审慎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4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308,466,420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
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939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参加
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贵公司部分董事等人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
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
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审议的
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具体议案和表决结果为: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Haiying Cheng
女士为公司董
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
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公布了表决
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