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0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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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南京高
科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
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本
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在第一时间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
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
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编
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时;
  (二)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
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认定,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上市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
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
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
当事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按时、
准确完成;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
人的回复工作;
  (三)汇总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及
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草拟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各部门
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或分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
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
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
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以及公司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
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且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承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并依照本
制度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
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
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
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
  (一)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 公司与有关人员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
终止时;
  (四)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 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或
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
以下文件:
  (一)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书面文件);
  (三) 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 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
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议。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
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
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二)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负责将定期报告提交
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
报告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
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
可公开披露:
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十四条   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审批程序:
  第一步信息上报: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
序;并由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
范围内的信息资料;
  第二步信息编审: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文稿编制和初审,董事会秘书复核;
  第三步信息审议: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需要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的公开披露信息,需按上述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步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长对正式披露文稿内容履行审核程序,由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执行对外信息的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
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
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
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内幕知情人员
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公司重大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在未公告前均需严格保密。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各类媒体时,应当从信息披露的
角度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提供的信息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
感信息时,接待人员必须拒绝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
的任何信息,或者使用了错误的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时,公司应
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年度报告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机制),但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时,公司应及时调查追究有关责
任人责任,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公司应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的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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