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0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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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
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
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
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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