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0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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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害。
  第三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的人数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系指
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应按规
定补足。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相
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
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
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
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
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如发现存
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
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及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及专门人员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上述会议资料,公司
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
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就相关内容作出与本制度不同规定的,则适
用新的相关规定。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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