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8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8 日(星期四)15: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8 日 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161 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 28,018,960 股,占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4.6243%。
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08,163,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 28,108,7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239%;反对 43,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公司董事长段浩然先生担任四川万鹏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作为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 45.00 万股。
同意 308,608,39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3%;反对 44,87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弃权 9,8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 304,420,853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56%;反对
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前述议案二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是本议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
本议案各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303,292,463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00%;反对
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 303,291,40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597%;反对
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 303,291,463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597%;反对
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
同意 303,288,40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587%;反对
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
同意 308,611,795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44,177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3%;弃权 7,1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同意 305,735,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2%;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100,7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955%;反对 48,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
决的股份数合计 287.00 万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