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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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瑞科
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
告》;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
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路 669 号兴瑞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共 16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56,530,35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52.566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321,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883,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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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0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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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阳 靖
经办律师:
王剑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