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0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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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
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实施、中期评估及调整,中
长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和高风险投资决策以及技术和产品
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科技政策、
重大科技发展方案及基本制度、科研预算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重大技术引进或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重大的科研、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查阅公司及子公司重大科技项目相关财务资料、合同书、科技系统考
核等资料,并对重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和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 1 次;经召集人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
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
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
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非隶属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
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
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
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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