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信息泄露,以及避免违反国家
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
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
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
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当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包含高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每
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交易等事项时,
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将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
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
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
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
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
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
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