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管理
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
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
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
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
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
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
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
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
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
推介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及保荐代表
人等。
第二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
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若前述活动单独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
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
答复。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可以邀请
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三条 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专门针对投资者设立信息公告、查阅平台
(又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公司的定期报告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临时公告等法定信息等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但发布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