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中 粮 科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中 粮 科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公 司 董 事( 含 独 立 董 事 )及 高 级 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离 职 管 理 应 遵 循 以 下 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离 职 包 含 任 期 届 满 未 连任、主动辞
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辞 任 程 序 :公 司 董 事 可 以 在 任 期 届 满 以 前 提 出 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除本办法
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如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辞 职 报 告 应 当 在 下 任 董 事 填 补因其辞任产
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
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被 解 除 职 务 程 序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职期间出现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
股东 会提出解 除董事职务提案 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
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
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
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
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 正 当 理 由 ,在 任 期 届 满 前 解 任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人员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
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 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
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作 出 的 公 开 承诺,无论其
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
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
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
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离 职 后 , 不 得 利 用 原职务影响干
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 束 后 并 不 当 然 解 除 , 在 3 个 月 内 仍
然 有 效 。离 职 董 事 及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离 职 后 , 其 对 公 司 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 职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承 担 的 其 他 义 务 的 持 续 期 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 职 尚 未 结 束 的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因 其擅自离职而
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 职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违 反《 公 司 法 》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及 其衍生品 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 职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持 股 变 动 应 遵 守 以下规定:
( 一 )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得 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 在 其 就 任
时 确 定 的 任 期 内 和 任 期 届 满 后 6个 月 内 , 遵 守 以下规定: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因 司 法 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离职 董 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对持有 股份 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 职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持 股 变 动 情 况 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实 施 ,修 改
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