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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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香
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
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
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
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
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
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
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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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
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表决票。
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
行核对。
第十一条 投票程序:
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
总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
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
投票权为止。如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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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真实核对
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三条 公司在制作投票表决单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投票表决单的设计
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应在投票单的显著位置提示投票人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
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
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
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
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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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其解释权归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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