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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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弘控股”或“贵司”)的委托,指派梁文琳律师和孙健为律
师出席贵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分析意见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知》
大会议事规则》”)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得到贵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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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基于上述前提、假设和限制,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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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于 2025 年 9 月 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布了《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不少于 1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已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 15:00 在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
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广弘控股董事、总经理缪安民先生主
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广东广弘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27 人,代表股份
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326,700,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6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4 人,代表股份 6,073,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40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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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及经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法》和广弘控股《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28,040,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9%;
反对 4,729,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13%;弃权
总数的 0.000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253,34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622%;反对 4,729,80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185%;弃权 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9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28,002,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64%;
反对 3,524,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2%;弃权
股份总数的 0.374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215,34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905%;反对 3,524,80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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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026%;弃权 1,24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906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28,040,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6%;
反对 3,486,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7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374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252,54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565%;反对 3,486,80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309%;弃权 1,2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912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327,964,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50%;
反对 3,547,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1%;弃权
股份总数的 0.378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177,34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188%;反对 3,547,80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671%;弃权 1,26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014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328,038,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1%;
反对 3,489,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5%;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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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374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250,95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451%;反对 3,489,1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480%;弃权 1,24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906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28,791,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35%;
反对 2,720,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378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04,34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319%;反对 2,720,903
股 , 占 出 席本 次 股 东会 中小 股 东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总 数的 19.4547 %;弃 权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34%。
表决结果: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提交审议事项一致,
不存在对《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6 项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弘控
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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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无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为以下所署
日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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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梁文琳
承办律师:
孙健为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