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作为上
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股份”或“公司”)2023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爱旭股份拟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49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0,939,318 股,发行价格 12.0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 3,499,999,995.54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1,761,672.15 元(不含增值税),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58,238,323.39 元。本次募集资金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上
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5]518Z0118 号)。为规范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及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
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第三次修订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0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核查意见
扣除发行费用
序 项目总投资金 拟使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后实际可使用
号 额 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义乌六期 15GW 高效晶硅太阳
能电池项目
合计 1,001,589.88 350,000.00 345,823.8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
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
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
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募投项目
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
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先行
以自筹资金投入使用。自 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起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止,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义乌六期 15GW 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
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35,253.40 万元,已超过该项目承诺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公司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296,800.00 万元置换前期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 董事会决议日至 2025
序号 项目名称 际可使用募集资金 年 9 月 11 日自筹资金 本次置换金额
金额 预先投入金额
义乌六期 15GW 高效
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
合计 345,823.83 335,253.40 296,800.00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情况
核查意见
截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
的发行费用 550,943.40 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律师费 400,000.00 元,文件制作
费 150,943.40 元。公司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550,943.40 元置换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后续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41,761,672.15 元(不
含增值税),其中包含印花税人民币 864,559.58 元,因印花税需按年度申报且采
用在公司基本账户中自动扣款方式缴纳,该税款待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后
六个月内再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置换。
综上,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共计人民币 2,968,550,943.40 元,以及置换后续以自筹资金缴纳印花税金额人民
币 864,559.58 元。本次置换事项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
鉴证,并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518Z0870 号)。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968,550,943.40 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并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864,559.58 元置换后续以自筹资金缴纳的印花税。该事项在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会计师专项意见说明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
专字[2025]518Z0870),认为:爱旭股份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
核查意见
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爱旭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爱旭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明康 范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