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5)054 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提案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8 日下午 2 点 45 分
(2)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户回购的股份数 6,356,700 股,下同,详见注 1)的 70.5600%。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0,070,12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4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9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8,304,3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3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东共 160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038,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注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提
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68,320,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4%;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984,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872%;弃权 28,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40%。
表决结果:同意 568,255,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0%;反对 3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919,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252%;弃权 81,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1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4,275,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601%;反对 24,004,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939,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79.9132%;弃权 94,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3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67,292,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7%;反对 1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8,956,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331%;弃权 951,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1683%。
表决结果:同意 568,199,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2%;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63,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3336%;弃权 74,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91%。
表决结果:同意 568,153,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0%;反对 11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17,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3825%;弃权 106,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546%。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