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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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470 号
致: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8月28日、2025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广东新宝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该
等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
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8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
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郭建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2人,代表股份568,374,480股,占贵公司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70.5600% ; 通 过 现 场和 网 络 投票 的 中小 股 东 160 人 ,代 表 股份
用证券账户所持有股份数6,356,700股)。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320,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9.9904%;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0046%;弃权28,2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84,0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8%;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72%;弃权28,2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255,3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9.9790%;反对3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0066%;弃权81,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1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19,3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4%;反对3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252%;弃权81,5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275,7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5.7601%;反对24,00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4.2234%;弃权94,0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1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39,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7738%;反对24,00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9.9132%;弃权94,0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职工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7,292,6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9.8097%;反对13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229%;弃权951,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16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956,6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85%;反对13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331%;弃权951,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199,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9.9692%;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176%;弃权74,8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63,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3%;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336%;弃权74,8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153,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9.9610%;反对11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202%;弃权106,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01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17,0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29%;反对11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825%;弃权106,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任桓
                             吉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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