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以下简称
“ 本 所 律 师 ”)就 公 司 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召 开 的 2025 年第 一 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2025
年 8 月 2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 、 《 黄 山 永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江蕾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数 394,477,6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41%。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
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
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9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169,4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6%。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9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04,647,10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07%。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
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表决结果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经办律师:喻荣虎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