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9: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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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09月18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9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9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4,647,1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065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 4 名,代
                          -1-
表有表决权股份 394,477,6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4054%;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 19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69,4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6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以总股本 612,491,8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80 元
(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171,497,722.48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317,369,766.75 元,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公司发展。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04,6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5%;反对 4,3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1,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63,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0%;反对 4,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弃权 1,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01,786,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931%;反对 2,830,0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94%;弃
权 30,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01,786,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932%;反对 2,829,8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93%;弃
权 30,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5%。
                         -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01,661,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622%;反对 2,832,3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00%;弃
权 153,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01,661,2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621%;反对 2,832,3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00%;弃
权 153,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01,661,2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621%;反对 2,832,3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00%;弃
权 153,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
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3-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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