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高集团: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9: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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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21             证券简称:悍高集团         公告编号:2025-013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8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9:15-9:25、
(http://wltp.cninfo.com.cn)
                          (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总部会议室;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1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8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21,438,42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9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7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34,660,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48%。中小股东是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贺春海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现场出席)、监事及董事
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
如下: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57,703,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29%;反对 85,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63,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200%;反对 85,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4%;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57,700,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22%;反对 90,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60,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128%;反对 90,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1%;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57,704,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1%;反对 85,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63,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223%;反对 85,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57,704,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3%;反对 85,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64,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240%;反对 85,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4%;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57,703,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28%;反对 86,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62,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194%;反对 86,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9%;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57,704,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1%;反对 85,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63,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223%;反对 85,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0%;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57,701,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22%;反对 89,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60,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133%;反对 89,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5%;弃权 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57,703,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0%;反对 86,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63,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208%;反对 86,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6%;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57,704,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1%;反对 85,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63,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223%;反对 85,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0%;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357,703,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29%;反对 86,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63,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203%;反对 86,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7%;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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