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8: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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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 2025HZ000260 号)
    致: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
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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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及《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
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告的
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 298 号杭可科技十八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曹骥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8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加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6 名(代表 6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
为 405,502,3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172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计 17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7,492,7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未发生对通知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了所有议案,公司对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均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830,2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8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329,2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602%;反对14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3737 %;弃权 24,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442,802,3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301,3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857%;反对181,2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4833%;弃权 1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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