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电器: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7: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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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邮编:310007
电话:0571-28006970               传真:0571-87901646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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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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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杭州老板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
(草案)》”)、《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电器”或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
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
  (一)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取得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
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在公司出现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
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为 19.51 元/股。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议案》,同意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为 19.51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授权以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实施 2025 年中期分红的议案》及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6 日披露的《杭
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5 年中期权
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44,938,91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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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日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鉴于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后调
整方法为 P=P0-V。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根据该公式,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如下: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0.01-0.5=19.51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二、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
   (一)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取得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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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在公司出现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为 16.92 元/股。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为 16.92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授权以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实施 2025 年中期分红的议案》及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6 日披露的《杭
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5 年中期权
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44,938,91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除息日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后调
整方法为 P=P0-V。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根据该公式,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如下: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7.42-0.5=16.92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三、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
  (一)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取得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在公司出现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
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为 16.58 元/股。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为 16.58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授权以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202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实施 2025 年中期分红的议案》及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6 日披露的《杭
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5 年中期权
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44,938,91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除息日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鉴于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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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后调
整方法为 P=P0-V。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根据该公式,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如下: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7.08-0.5=16.58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调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
                            《2024 年激励计划(草
案)》
  《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调整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姚钟炎                           陈 梓
                                    张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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