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570 号
致: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限公司章程》
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第一期回购”),自 2022 年 4 月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资
(以下简称“第二期回购”),截至 2024 年 10 月,第二期回购计
金来源的议案》
划已累计回购股份 5,042,049 股。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对第一期回购计划中的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
对第一期回购计划中剩余的 686,000 股和第二期回购计划中 1,124,640 股,合计
截至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回购股份为 3,917,409 股。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
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
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量 3,917,409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
差异,需实施差异化分红,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分配预案的议案》及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情况,截至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总股
本 113,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 3,917,409 股,以此为基数计算,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本次将派发现金红利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分红申请文件,以公司总股本 113,000,000 股计算,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3,917,409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
总数为 109,082,591 股。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9 月 5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21.20 元/股,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
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
响的绝对值如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09,082,591×0.20)÷113,000,000≈0.1931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1.20-0.1931)÷(1+0)=21.0069 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1.20-0.20)÷(1+0)=21.00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1.00-21.0069|÷21.00≈0.0329%。
因此,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
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券法》
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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