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楚
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
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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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如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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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上市规则》第 4.4.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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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
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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