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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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证券事务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
宜。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
员会成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提名
委员会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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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
全体提名委员会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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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
成员回避无法形成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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