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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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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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证券事务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等事宜。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
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反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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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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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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