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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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
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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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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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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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
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
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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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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