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科技: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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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
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关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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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
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
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
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
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
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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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做好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事宜。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
的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根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
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
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协助证
券事务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
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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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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