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与管理,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
后立即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
相关文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事项时,报告
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
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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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对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证券事务部应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
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适用)或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事项,无论交易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事
前向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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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外的其他交易
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上述标准。
(五)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应在知悉关联交易意向或计
划时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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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响的其他合同。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重大信息报告义
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第 1
目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八)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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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等;
融资方案;
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执行。
(九)重大风险事项:
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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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执行。
(十)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可转换公司债券涉
及的重大事项、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公司及公司股
东发生承诺事项等。
(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
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各部门、各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部咨询。
第六条 重大信息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于披露范围内
的,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
供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依
据、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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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
(一)计划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时;
(二)重大事项的谈判、磋商、论证等实质性阶段启动时;
(三)知悉或应当知悉可能发生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后,应立即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尽快将与该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报告义务人提供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知悉相关情况后,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应
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长汇报,并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向董事会报告、是
否安排证券事务部准备相应的信息披露、决策文件等材料。需履行董事会会议审
议程序的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单位,各部门、各
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指定联络人,负责各部门、各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
重大信息的整理与汇总、编制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
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证券事务部对上报的重大信息及相关资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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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对
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
责。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
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 宣传与培训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与各部门及子公司尤其是信息披
露义务人之间的交流沟通,做好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则的宣传工
作。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不定期组织各信息披露义务部门及子公司的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涵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公司内部制度等。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并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与要求,以使所报
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七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范围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相关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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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信息后立即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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