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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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以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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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
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
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文件资料、印章、证照、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未了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处理建议,
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
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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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
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转让,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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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移交
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形成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
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相应
的法律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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