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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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
括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考评公司及相关重要职位是否达到既定业绩、职能目标,进行年度及发展
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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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
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每年发放津贴 20 万元(税前)。独立
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差旅
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
及实施考核,岗位考核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等实施。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
执行的薪酬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以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均为税前金额。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变动水平。公司可以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其他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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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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